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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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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六部文件剑指“庸懒散浮软”系列报道之四
第四剑:《周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程序规范》

  本报讯(记者  刘琰)为强化全市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促使其正确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同时确保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依法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周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程序规范》。 

  文件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由于党政领导干部的过错行为,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时,问责机关依照本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活动。对领导干部的过错行为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 ,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判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应的党委(党组)或政府作出。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下简称问责机关)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具体问责活动。

  文件规定问责机关收集到的以下信息,可以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信息来源:1.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2.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3.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成员提出的问责建议;4.县级以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5.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6.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7.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8.其他经初步查证属实的问责信息来源。 

  文件规定问责机关应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调查组针对调查事项,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证人证言,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对上述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被调查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在记录上签名或盖章。责任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问责机关主管领导审阅。 

  文件要求问责机关应根据调查组查清的事实,对需要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问责程序进行责任追究或向相应的党委(党组)或政府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限期整改、黄牌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等轻微问责决定的,可由相应的党委(党组)政府或问责机关直接作出,也可由相关单位党委(党组)或行政会议作出。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较重问责决定的,要向相应的党委(党组)或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由相应的党委(党组)或政府作出。向党委(党组)或政府提出问责建议时,要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到问责建议的党委(党组)或政府或作出问责决定的问责机关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听取拟予以问责的单位及其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形成书面记录,由本人签字,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收到问责建议的党委(党组)政府或作出问责决定的问责机关发现有未查清事项,应再次进行调查。对于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进行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文件还对问责决定的申诉和执行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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