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文件要求,建立完善暗访监督共管机制。围绕改进作风、提高效能、创优环境,建立市暗访组、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纪检监察组织和辖区单位“五位一体”暗访监督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和专门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暗访监督工作。市属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机关作风和创优环境方面的暗访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给予曝光,被曝光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新闻媒体及市活动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领导暗访问责工作,对暗访中发现的问题的责任人应及时问责、作出处理,并在媒体予以反馈。社会监督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并将暗访情况依程序报活动办公室,需要问责的进行调查,实施责任追究,办理情况反馈监督员。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是暗访监督的主体,应当依照职责、权限,承担辖区和单位内部的暗访监督和问责工作,必须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有效促进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文件规定,建立完善暗访问责推进机制。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暗访问责制度,自觉履行暗访问责主体责任,建立发现问题、查究问责工作机制,促进作风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建立暗访问责推进机制,实行辖区、单位工作作风问题被查纠对管辖领导问责制。各级、各单位存在的工作作风问题,自行发现、查处、追究的,从宽处理,在有关考评考核中原则上不予扣分;由活动办查出或是查证后建议其所在单位追究的予以问责,并在有关考评考核中予以扣分。各级、各单位年度内发生3起以上被问责的,追究所在地或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5起以上的,追究上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凡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在免去领导职务的同时,并给予纪律处分。建立问责回访制度,各级各单位对被问责人员实行季度回访。
文件还对建立完善责任追究联运机制和建立完善暗访队伍管理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