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12年7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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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家电维修“玩猫腻”最多可罚3万元

  本报讯 (记者 李瑞才 实习生 林亦然)昨日,记者从市商务部门了解到,根据商务部近日颁布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我市将于今年8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办法》实施后,如果维修商家再有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内容,虚报故障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志的行为,将会受到最高3万元的处罚。

  据了解,针对目前家电维修行业的陋习,《办法》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要求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为了解决社会维修公司“挂羊头卖狗肉”、傍名牌的情况,《办法》要求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办法》还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对于在家电维修中爱“玩猫腻”的商家,《办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于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以及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会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出予最高3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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