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已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应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将有关人员公告如下:
1.刘建东 驾驶证号码:210302197206193013
2.卢良培 驾驶证号码:411528198908130014
3.张洋 驾驶证号码:412727198712083637
4.刘建松 驾驶证号码:410121197410163810
5.韩武超 驾驶证号码:410381197809017337
6.李向鹏 驾驶证号码:412702198312101894
7.翟磊 驾驶证号码:341204197605031414
8.王黎明 驾驶证号码:350203197303132011
9.袁亚光 驾驶证号码:412825199104124519
10.刘勇国 驾驶证号码:411024197712205515
周口高速交警支队
20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