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12年9月21日 星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均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
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经营管理“有章可循”

  本报讯 (记者 刘彦章) 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 数量大、食品安全隐患多的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监管,我省有了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今后,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均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则实行备案制。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小摊贩实行备案管理。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备案;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食品的,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甜品店的,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防止扯皮,《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为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可追溯,《办法》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或者标签,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出去的食品、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索取相关票据。

  《办法》还就违规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专题、专栏等信息资料,均为中华龙都网版权所有,未经中华龙都网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0-2006 Www . zhld .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第01版:要闻
   第02版:综合新闻
   第03版:时事新闻
   第04版:教育视界
   第05版:社会民生
   第06版:商水新闻
   第07版:沙颍文艺
   第08版:西华新闻
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经营管理“有章可循”
图片新闻
驻村单位献爱心
乡村孩子乐开怀
奔波大半年孩子出生证至今未办成
扎实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结个婚要花多少钱
结婚扎堆 “点燃”婚庆市场
市县联动踊跃捐书
周口首部移动供气消防车落户西华
校车安全期待你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