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瑞才 通讯员 侯钦民) 昨日,记者从鹿邑县法院执行局了解到,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实保护集体土地不受侵犯,鹿邑县法院组织数十名干警来到试量镇付庄行政村,强制拆除了村民郑某的一座违法建筑物。
1997年,郑某未经行政村许可,在行政村老村室的2.5亩土地上建房、栽树、耕种,村委多次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土地,均遭拒绝。2000年3月10日,鹿邑县人民法院(2000)鹿试民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原告坐落于新村室大门口东侧3间砖瓦结构简易房以物抵债郑某。郑在拆除3间房后又未经村委许可,在原土地上新建房屋6间(上下3间)。试量镇付庄行政村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郑某告到了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郑某返还付庄行政村土地2.5亩,返还新村室大门口东侧所占土地。
鹿邑县法院判决后,被告郑某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下达后,被告郑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试量镇付庄行政村村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鹿邑县法院领导高度重视,经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告要求被执行人郑某限期拆除其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案件承办人多次做郑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并下达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通知。然而,被告郑某均以种种借口拖延履行时间。在多次做工作无果的情况下,鹿邑县法院执行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结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