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
 
 
 
2012年10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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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杯”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知识竞赛

  1.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2.传销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拉人头”式传销、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  )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也可以不回避。(  )

  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即使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也不能先行实施查封、扣押。(  )

  5.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6.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对诱骗学生、农民等群体参与传销的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

  9.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10.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网络传销主要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因此只有电信监管有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处。(  )

  12.《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警示、提示制度。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的,工商、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或提示。(  )

  13.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单据,可以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的行为。(  )

  1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该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依法开展传销的查处工作,拒绝、阻碍甚至暴力围攻执法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传销的组织者是负责组织、策划传销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

  16.传销的骨干分子是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在传销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 

  17.只要有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行为的,就属于从事网络传销。(  )

  18.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拉人头传销行为。(  ) 

  19.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团队计酬传销行为。 (  )

  20.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骗取入门费传销行为。 (  )

  2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无权陈述和申辩。(  )

  22.企业从事传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23.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售货凭证。(  )

  24.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

  25.消费者可随时凭发票或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推销产品的直销员退换货。(  ) 

  26.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

  27.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9.直销企业未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直销企业不一定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培训。 (  )

  31.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可以收取成本费。 (  ) 

  32.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直销员不必按照标明的价格,可按一定的折扣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  )

  33.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该报酬总额不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 (  )

  34.直销员培训时禁止宣扬夸大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人将会成功。(  )

  35.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

  36.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但可以表彰会的形式进行。(  )

  37.直销培训员能力突出可以接受聘请为多个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培训。(  )

  38.直销培训内容以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参与者将获得成功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

  39.与人们日常生活相关的商品都可以成为直销产品。(  )

  40.直销企业不得采用直销方式销售未经批准的产品,直销企业不得直销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  )

  4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

  42.直销企业不得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直销员的条件。(  )

  43.传销培训的对象是有条件限制的。直销培训的对象没有条件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培训。(  )

  4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

  45.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

  46.直销员,是指由直销企业依法招募并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非直销企业招募的推销人员不是直销员。(  )

  47.直销培训员只能根据本直销企业的安排从事培训,自己不得私自组织培训,也无权在其他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  )  

  48.直销员考试的组织者是直销企业,考试的对象是本企业准备招募的人员。考试合格后,直销企业将向直销员颁发本企业的《直销员证》。(  )

  49.直销员计酬制度,是直销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与传销区别的关键,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  )

  50.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罚款,授课人员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消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

  51.传销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  ) 

  52.在查处传销工作中,应当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5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打击传销工作,公安机关对传销没有查处职责。(   )

  5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55.直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 

  56.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支付退货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 

  57.直销企业未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8.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境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为直销员。(   ) 

  59.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

  60.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安利杯”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知识竞赛

  主办: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办:周口日报社   安利(中国)日用品公司周口分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良好社会氛围,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周口日报社、安利(中国)日用品公司周口分公司联合举办“安利杯”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知识竞赛。

  1.参赛规则:本次竞赛共设置60道判断题。答题者须将答案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在后面的括号内。参赛者只能通过本报刊登的题目答题,不可复印报纸。

  2.奖项设置: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优秀奖40名,分别奖励价值约为500元、300元、150元、50元的安利产品,按得分由高到低评出,同等分数按收到时间的先后顺序评出;评选优秀组织奖3名,各发放约600元产品及证书1份。答题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3日(以邮戳日期为准)。  

  3.参赛办法:参赛者必须在报纸上填写答案后,沿虚线将报纸剪下寄到:周口市工商局,邮寄地址:八一南路,邮编:466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知识竞赛”字样。

  4.结果公示:获奖名单将于11月上旬在《周口日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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