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宋馨) 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从11月1日起,我市将开展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决定对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
环保标志核发范围包括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车、外埠转入车辆和本市在用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均可申领环保标志。环保标志的种类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核发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为高排放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规定,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不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应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上方。
据介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分为新购置机动车核发、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在用机动车换发和在用机动车补发4种类型。程序分新购置机动车核发、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在用机动车换发、在用机动车补发。
据具体负责发放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同志介绍, 市环保局把核发地点设在周运集团车辆检测中心(市黄河路黄埔驾校院内)、市车管所办事大厅内西侧、市环保局污防科。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