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俊涛 通讯员 李翠平)太康10岁的龙龙(化名)骑电动车带着姐姐上街理发,没想到在回家路上与一辆无证摩托车相撞发生车祸。近日,在太康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下,龙龙的父母、摩托车车主张某、在公路上堆放石子的刘某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1月28日上午,太康县逊母口镇白庄村年仅十岁的孩子龙龙,骑两轮电动自行车载着姐姐前往镇里理发,理发结束后,二人沿五里口至逊母口的乡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至逊母口南段时,由于农民刘某将建房用的石子堆放在此处,道路狭窄,与相向而行的张某驾驶的无证两轮摩托车(载有2人)相撞,致使原告龙龙和摩托车车主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摩托车车主的亲属将龙龙送往逊母口卫生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又转往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外伤、下颌骨骨折、右手外伤,于2月5日实施双侧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共置入固定钛板3块,经治疗于2月12日好转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3782.01元。太康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称,原告下颚骨骨折内固定术一年后需做取板手术,费用约需5730元。
事发后,被告张某支付给原告3000元后便不再支付费用。无奈之下,原告龙龙的父母遂将被告张某、在公路上堆放石子的刘某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一同告上法庭,在太康县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三被告分别赔付原告6500元、2000元和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