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岳建辉 通讯员 朱法勇 刘敏)以烧香捐钱治病为由骗取钱财,构成不当得利,所得钱财应当返还。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强、胡桂英共同返还骗取原告赵美英的现金人民币210600元。
2009年7月份,被告王强、胡桂英(均为化名)夫妇得知原告赵美英(化名)身患疾病的情况后,就以烧香捐钱给原告治病为由,先后到福建古山、四川峨眉山等地烧香,骗取原告现金204000元。同年11月份,被告胡桂英以其子结婚给原告冲喜为由骗取原告现金6600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二被告均以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以赵美英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赵美英的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夫妇以烧香捐钱给原告治病以及其子结婚给原告冲喜为由,骗取原告钱财210600元,造成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返还原告。被告王强辩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了赵美英的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原告原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根据该规定中第五条的规定,原告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