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新闻
 
 
 
2013年3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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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4日是第18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我国的宣传主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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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节选)

  卫生部第92号令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2013年2月20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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