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作为“爱心、公益、助人”等慈善行为的优秀代表,雷锋那助人为乐、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鼓舞了一代代国人,也使得每年的春天随着3月5日的到来而绚烂红火。
然而,经历半个世纪之后的今天,“月初热,月末冷,其余时节不见影”的学雷锋模式渐成“应景”之事。其间,又有彭宇、许云鹤等人帮扶摔倒老人反被咬一口事件的出现,“好人流血又流泪”的悲剧让更多的好人噤若寒蝉。直至让人触目惊心的18人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发生后,人们不禁要问:雷锋走了吗?
事实上,当今社会缺少的不是雷锋,而是让雷锋精神蓬勃成长的土壤,是法律、法规或者制度层的安全依托。试想,当学雷锋做好事让好人蒙冤,甚至产生无法承受的负担时,雷锋必定与社会渐行渐远。
忆古,先哲孔子非常注意制度对行善的影响。《吕氏春秋》记载,鲁国之法规定,若有人花钱将沦落为奴的国人赎回,即可从国家获得补偿和奖励。后来,因子贡赎了奴隶不领奖,孔子就批评他提高了做好事的门槛,将导致以后没人愿意赎回遭难同胞的不良后果。
观今,德国莱茵河的治理颇值一提。通常来说,污水处理是一种成本负担。然而,对于德国的企业来说,污水处理却成为收益多多的产业投资,引得无数企业趋之若鹜。对此,德国杜伊斯堡市市长阿道夫·绍尔兰德的解释很能给人启迪:“如果一提公益就意味着要增加某些人的负担,显然这不是真正的公益。我们提倡但不依靠人们主动去做公益事业,也不施压逼迫人们去做,而是用我们的智慧去规划和部署,让公益事业也成为一种营利事业,从而实现真正的公益。”
鲁迅先生曾说,道德必须人人可行人人有益才有存在的必要。在现今浮躁的社会,不仅要鼓励善举,弘扬正气,还必须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
其一,完善奖励制度,让助人者享受助人之乐。可加大政府专项资金力度,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提高帮助。可将见义勇为与升学、就业、就医、优先享受社会保障等相挂钩。其二,加强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行为的立法保护。可借鉴美欧及新加坡等国的相关法律,制定《助人行为保护条例》,确保发生法律纠纷时提供法律援助。以立法来弘扬“雷锋精神”,以法律的权威保障“雷锋们”的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好人吃亏有冤无处诉的情况。
一个好的体制,抵得上一千个好人。当一种“利人”又“利己”的常态机制形成,才有可能在社会上产生良性互动,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助人的行动中来,从而形成更大的“雷锋群”,播撒更多的人间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