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新谋建工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周口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我局决定调取你公司2008年~2012年度的帐簿、凭证等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你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 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检查。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的帐簿、会计凭证、发票、报表、合同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逾期不提供的,将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因无法在你公司注册地址找到你公司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以及负责收件的人员,《税务检查通知书》(周地税稽检通一﹝2013﹞1号)、《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周地税稽调﹝2013﹞1号)《税务检查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税务检查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