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琰 实习生 金江涛) 为切实有效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我市近日出台了《周口市公务餐饮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下达了《关于周口市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办法》规定,在同一城区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接待。确需用餐的,有条件的应安排在机关内部“公务灶”接待。必要的公务餐饮接待,要严格履行接待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程序,填写《公务餐饮接待登记单》,实行一餐一单、一餐一结。没有《公务餐饮接待登记单》的,其开支费用不予报销。公务餐饮接待费用必须实行财务单列,每季度在单位内部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通知》规定,申请配备或更换公务用车的各机关单位,须事先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交购车申请。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审核,并视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购车单位凭相关手续购置新车后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公安交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凡未按相应制度或采取弄虚作假规避备案制度变相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办人、乘坐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规购置、使用的车辆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通知》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贯彻落实不力、造成重大浪费和严重社会影响的,无论涉及到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