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和国务院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现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危害。焚烧秸秆不仅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危害健康,而且毁坏林木、影响交通,甚至会引发火灾、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工作,坚持实行秸秆禁烧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防因焚烧秸秆引发火灾事故,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三、实行严管重罚。对焚烧秸秆事件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焚烧秸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因焚烧秸秆引发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恶意纵火、引起火灾事故的,司法机关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禁烧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焚烧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等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堵疏并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地实际,制订
禁烧工作方案,堵疏结合,综合整治。要把秸秆禁烧同防汛除涝工作结合起来,农作物秸秆实行集中、定点存放,确保汛期排水沟渠畅通。要多渠道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广秸秆粉碎还田技术,推进畜牧养殖业发展和沼气建设,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效率,建立秸秆禁烧长效机制。要加强协调,紧密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及禁止焚烧秸秆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抵制焚烧秸秆行为,在全市上下形成禁烧秸秆的强大舆论氛围。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