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务人河南康鑫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受理了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2006)川民破字第1至8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河南康鑫集团有限公司(含河南康鑫集团木业有限公司、河南康鑫集团光缆有限公司、河南康鑫集团微粉有限公司、河南康鑫集团话缆有限公司、河南康鑫集团铜业有限公司、周口市通信电缆厂、周口市宝通光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于2006年11月29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审查了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作出裁定予以确认。现破产人的财产已分配完毕,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06)川民破字第1至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