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杨小姐(电话186XXXXXXXX):上周我的同事到周口参加培训,一下车大家对这个城市就充满了好感。但是之后在所住的金汇大酒店所发生的事情令我们很是失望。6月11日早上,我的两名同事起床后发现,门没有关,裤子被扔在门口,兜里的两千余元现金和桌子上两部价值一万余元的手机不翼而飞。根据酒店的监控录像显示,11日凌晨一点左右,我同事的房门被人推开。随后,我同事向酒店的工作人员讨说法,工作人员说,晚上我同事的房门没有关,所以丢失东西属于我们的过失,他们不负任何责任。房门没关,在酒店丢失了东西,酒店就不应该负责吗?凌晨可疑人员在我们房门口转,为什么保安不制止?现在幸好丢的只是钱物,如果我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怎么办,难道也以凌晨工作人员下班为由而草草了事吗?
金汇大酒店陈经理:如果是我们工作人员偷的,我们会加倍赔偿。但是从监控录像上看,小偷一推门就进去了,这明显是没有锁门。夜里不关门丢失东西是顾客的过失,我们没有义务为他们赔偿损失。
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姝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件事情说明酒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保障义务,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在这里,我想提醒广大市民,无论在什么样的公共消费场所,都要为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把好第一道关!
记者 窦娜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