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艳丽 通讯员 位巧灵)日前,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以来,该院办理的第一起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刑事案件。
2013年6月,张某在自家经营的小卖部看店,一辆红色的昌河车停在了店门口,从车上下来了一男一女两个人,女的问张某:“我们这有便宜的食盐,你要不要批发几箱?”张某在明知食盐批发需要到专营食盐批发市场进行批发的情况下,为了图便宜就从这两个来历不明的人那里购买了10箱盐,并放在了自家的小卖部进行销售。在项城市盐业局的工作人员发现的时候,张某已经销售了14公斤这样的盐。经检测,这些食盐是不含碘的不合格食盐,作为全国重点缺碘地区之一,在河南省销售的食盐必须加碘。因此,张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这起销售假食盐的案件是项城市盐业局的工作人员在市场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随后通过两法衔接信息网络平台积极向检察院备案,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6月7日立案侦查,于6月13日向项城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