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厦门市依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了针对本市乱扔垃圾现象的处罚标准,即个人乱倒垃圾的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乱倒垃圾的行为被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2年,莆田市对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制定了详细的处罚标准,任何单位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将处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垃圾问题,2011年,许昌市发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对个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违者根据相关细则施以重罚,同时积极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的再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