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取三年物业费 电动车丢失不负责
这样的物业管理咋让人接受?
市民张先生(电话:152XXXXXXXXX):我家住光荣路南段城东小区,今年2月份,城东小区交房,但物业却强行一次性收取三年的物业费,不缴纳就不给新房钥匙。由于急着住房,我只好交了三年的物业费入住进来。8月30日凌晨,我的电动三轮车在小区内遭到偷窃,第二天一大早,我就来到小区物业与他们交涉,当时值班的物业人员告诉我先别报案,这事由他们物业处理,一直等到了9月8日,物业管理公司的杨经理说这事他们不管,让我该咋办咋办。强行一次性收取三年物业费,电动车在小区里丢失还拒不负责,这样的物业管理咋让人接受?再说物业费我都交了,东西在小区内丢了,物业就应该负责,不应该一天一个态度,推卸责任,请主管部门给个说法?
城东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杨经理:城东小区原来是文昌办事处的单位集资房,工程施工到一半时,国家出台了严控“机关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政策,于是一家地产公司就把城东小区接手,继续进行开发,原单位的集资房随着也变为商品房。张先生所在单位抱着为了让物业公司把物业服务做好的初衷,才让他们这些业主一次性缴纳三年的物业费,这只是张先生单位的做法,跟现在的物业公司无关。至于张先生电动车丢失的问题,由于小区只收取物业费,没有收取停车费,对张先生丢失的电动车,物业会根据购车发票对电动车进行折旧,算出来折旧价为960元,他们本不应该赔偿,但出于人性化考虑,物业愿支付500元,算是对业主的精神安抚费。
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相关负责人:城东小区一次性收取三年的物业费严重违反了《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提到的“物业收费最高预支一年,不得超过12个月”的条款。物业费确实不包含停车管理费,但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的职责之一就是保证居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物业应当对小区的盗窃事件承担一定责任。物业没有收取停车费用,不能成为小区电动车被盗物业不负责任的理由。对于张先生电动车丢失的问题,物业只支付500元精神安抚费或者擅自折旧定价肯定不合理,应该根据当时购买电动车发票及已使用年限磨损程度等进行专业折旧评估定价。
记者 李瑞才 实习生 谢瑶 整理
《新装空调外机噪音刺耳》跟踪报道
噪音问题终于解决了
9月9日,本报刊登了川汇区任先生打来的热线反映“新装空调室外机噪音刺耳”。9月10日早上,记者再次接到任先生的来电,他说,他反映的问题经过报道后,周口美的空调的客户经理及时与他取得联系,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目前,他家的空调噪音问题已得到解决,空调已经正常运行。任先生表示,他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对本报表示感谢,希望本报继续关注民生,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记者 李瑞才 实习生 谢瑶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