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制与社会
 
 
 
2013年9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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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检察院
规范律师接待 促进司法公正

  本报讯(记者 陈永团 高洪驰 通讯员 靳登高 张伟俊)近日,周口市检察院出台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接待工作进行规范,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依法执业。

  《办法》明确规定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具体负责该院所办案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将原由各业务部门分别进行的律师接待工作进行集中,统一对外负责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具体安排其负责会见案件承办人、案件卷宗的查阅与复制、接收法律诉求、接受投诉等事宜,保障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正确行使权利。

  市检察院建立了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接待受理、与承办人的会见、查阅复制卷宗、递交材料、提交申请等工作全部在接待室进行。案件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接待工作,建立接待台账,做好接待登记。实行律师身份审查制度,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登记,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予接待。配置专门的联系电话,具体负责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接待联系工作。实行电话预约制度,及时将联系人手机号码和联系电话一并函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方便律师通过电话形式预约相关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案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需要到检察院进行阅卷、申请会见、递交材料、提交诉求等,必须先到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由接待人员查验其身份材料,联系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在专门的接待室进行处理。对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所提交的相应资料和诉讼请求作为案件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案件流程监控,并作为案件质量评查重要依据;对未进行登记的,其私自会见承办人、私自递交相应材料和提交诉讼请求,不进行流程监控,仅作案件质量评查的参考性资料。建立违规监控机制,对办案人员私自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作为办案瑕疵,计入案件质量监督档案。

  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发现接待人员或案件承办人在接待过程中有任何阻碍、拒绝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投诉,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先行接收,并认真登记,依照有关法律要求及时处理。对投诉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转该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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