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9】第21号精神,庆丰粮库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进行移迁,请有关坟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联系办理迁坟事宜。逾期未迁移者,视作无主坟墓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周口市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
金海路办事处张浦口行政村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