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永团 通讯员 张伟俊)日前,刚走出看守所的太康县老冢镇村民刘某某来到了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要见一见办理他故意伤害他人案件的承办人。“俺感谢你能认真对待我的上诉意见,让俺提前两天出来”,握住承办人员的手,刘某某久久不愿意松开。
原来,刘某某因琐事把邻居打成轻伤后外逃,很快被抓获,从外地羁押回来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接到判决后刘某某提出上诉,在上诉理由中,他提出在外地被抓没被押回太康之前,他在当地被羁押两天,这两天时间没计入已先行羁押期,未从总刑期中扣除。这个上诉理由引起了市检察院的重视,通过调查取证,实际情况正是如此,检察人员遂在二审开庭时向法院建议在量刑时扣除已先行羁押的两天。
据悉,这一幕是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一个缩影。一直以来,市检察院要求干警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注意办案细节和办案方式,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 深刻理解看似很小的事放在当事人身上都是大事的换位思考观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面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不能推诿塞责、置之不理,实行人性化执法办案,让当事人感受到执法公正的同时,体会到司法文明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