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永团 通讯员 朱艳豪 刘红兵 徐如意)追债人陶某为讨回欠款,一路从商水紧追欠债人叶某到周口。在周口某加油站旁,陶某对叶某大打出手,造成叶某轻伤,叶某一纸诉状将陶某告上法庭。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陶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9月1日1时许,在周口市川汇区周西路与北环路交叉口一加油站旁,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叶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冲突,陶某用小铁锤殴打叶某的腰部、背部,后用自己的皮鞋殴打叶某的耳部,经法医鉴定叶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陶某得到被害人叶某的谅解。
川汇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陶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