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制与社会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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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伤人 危险驾驶领刑

  本报讯(记者 高洪驰 通讯员 张晓峰 邹鹏举)醉驾已入刑,这已是人尽皆知的事情。但是,扶沟县乔某仍无视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结果将他人撞伤,不仅要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而且还承担了刑事责任。10月2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7月14日晚21时许,乔某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沿扶沟县吉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花发艺路口处,将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赵某某撞倒。经检测,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82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乔某赔偿赵某某医疗等费用2000元,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82mg/100mL,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乔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感言:关于严禁酒后驾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等相关法规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更是三令五申,不断加大查处酒驾的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酒驾之风。但要想从根本上杜绝酒驾,关键还是要靠每一位机动车驾驶员的自觉守法,要有责任心、责任感,依法安全文明驾驶,坚决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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