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旅游 广告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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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依达

  新《旅游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不得安排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不得索要小费”的明文规定,带给导游群体巨大的阵痛。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杭州一些导游目前的收入直接从月入上万元跌到月赚3000元都很难的境地……不少导游甚至考虑转行。(《今晨早报》10月29日)

  旅游法的实施的确给导游群体带来不小的冲击,报道显示,济南一家旅行社的26名导游走了23人,厦门也出现了“导游荒”,更多的导游则是观望状态。笔者以为,针对新法实施后导游群体的歇业停业、“出走”转行,应理性看待。

  首先,导游的歇业转行,可以说是在过惯了“不羁放纵”的好日子后面临规整压力下的正常反应。此前,一些导游通过与购物点联手,劝导甚至强逼游客购物,由此获得高额回扣。这种靠不正当手段获得高收入的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打击取缔这种做法,理所当然。且从理论上来说,只有那些依赖低价拉客、通过灰色收入支撑的旅游团,带队导游的日子才会不好过,而对一些平时就比较规范的旅行社,导游的收入波动并不算大。新《旅游法》的实施,淘汰掉了依赖购物拿回扣的导游,也意味着导游门槛的提高、旅游行业的规范,优秀的导游将有更好的发展平台。

  其次,在此前无序的旅游市场下,虽然导游的收入很高,但很多旅行社都采用临时聘用导游的用工模式,有的甚至是口头协议,多数导游无工资也无保险,获取报酬缺乏正常机制。对此,新《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近日,国家旅游局也表示,将建立导游最低工资制度。

  再次,旅游业者随着行业洗牌重新作出选择,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这项职业的回归。此前导游诱导甚至强逼游客进入购物点进行“二次消费”,在游客心中,导游的角色更像是导购,甚至成为部分游客心目中的“骗子”、“土匪”。在旅游市场的逐渐规范下,旅游业者的钱赚得更纯粹、更合法,导游的职业形象和职业精神也有望重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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