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扶沟县女青年李某,后采取诈骗手段,骗取李某3.4万余元。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1月份,张某某与李某通过网聊认识。张某某自称老家在周口,在河北省保定市经营一家丽丽箱包加工厂。去年11月30日,张某某与李某在扶沟县某宾馆见面,在取得李某的信任后,张某某以将二人的银行卡办理捆绑业务、李某便可以支取张某某卡中的现金为由,将李某的银行卡拿走,并于当天从李某的银行卡中取走现金4500元。2012年12月4日,张某某又以送给李某一套房子为由,骗取李某办理房产证费用3万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计款3.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受害人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
(邹鹏举 杨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