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周口市纪委 周口市监察局 周口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委、政府、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驻周有关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管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党委、纪委: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各项党纪政纪规定要求,为加强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违规收受资金上缴行为,现结合周口实际,就撤销原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缴存违规收受资金专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撤销原廉政账户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各类银行设立的原“廉政账户” 于2013年12月31日全部撤销,不再受理违规资金上缴业务。原账户存款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全额移交同级财政。2013年12月31日前,凡主动将违规收受的礼金、贿金及其他违纪违法收入缴存到廉政账户的,仍按原规定政策处理。
二、建立实名制缴存违规收受资金专户
全市自2014年元月1日起设立实名制缴存违规收受资金专户。该账户由同级财政部门开设,市直各单位由市财政局指定专业银行设立专户受理此项业务;各县市区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专户受理此项业务。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单独设立实名制缴存违规收受资金专户或擅自处置违规收受的各类资金。
三、实行缴存款备案制度
凡实名制缴存违规资金专户的人员,必须在缴存违规资金的同时,向同级纪委廉自办提交违规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包括收受时间、收受款额、资金来源、上缴时间、上缴款额及缴存款凭证署名等具体情况,同级纪委负责受理并核实缴款凭证及情况说明。
四、几点要求
1.各级公务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严禁收受礼金、贿赂和各类违规资金,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等各项纪律和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确属特殊情况无法拒退的,必须在收受一个月内实名制缴存违规收受资金专户。一个月后缴存的,不视为主动拒礼拒贿。
2.财政部门指定受理实名制缴存违规收受资金的银行必须提供专项业务挂牌办理窗口,规范存款程序,出具规范手续,确保便利安全。
3.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实名制缴存违规收受资金专户的监管工作,健全台账记录,定期汇总分析,及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制缴存违规收受资金专户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纪检监察机关负责采取不同形式适时在适宜范围内公开相关情况。
中共周口市纪委 周口市监察局
周口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