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执字第3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坐落于周口市交通路东段的周口精细建材有限公司部分土地(拟为吕帛菲办理过户部分)的原土地权利已经消灭。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4年3月10日向原土地权利人送达周土登告字[2014]002号《土地登记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将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回并依法申请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和换发土地证书手续。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该处未能收回的原周口市国用(2013)第51号土地使用证书,现予公告废止。该宗地分割过户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变更登记和换发土地证书手续,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原土地权利人周口精细建材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后再行办理。
如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申请或异议不成立则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土地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艳芳
电话:0394—6071116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