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平先生:
身份证号:330719197105071638,您于2012年9月21日在我公司现代城大二期(原四期)认购房源13号楼1单元403室住宅壹套,合同金额为肆拾玖万肆仟零伍拾伍元整,于签约当日已交付首付款壹拾伍万肆仟零伍拾伍元整,剩余房款叁拾肆万元整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经销售员多次联系沟通,截至2014年4月16日您仍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欠房款仍未补齐给我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2条,第④条:“买受人逾期付款60日以上,出卖人有权按《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将房屋另售他人,退还买受人已交房款,出卖人不承担利息,但买受人须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约定,自公示日期起七日内如您仍未补齐房款于我公司,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将此房屋另作他售。
特此公示!
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