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河南省周口市电器开关厂的申请,已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川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了债务人河南省周口市电器开关厂破产清算组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90日内向本院民事二庭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召开,请届时出席,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