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新谋建工置业有限公司: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周口市地税稽查局于2014年4月29日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周地税稽处〔2014〕2号),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周地税稽处〔2014〕2号)中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现已逾期,你公司仍未履行。
限你公司应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
周口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