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警示
浙闽交界的丽水市由于缺乏工业经济而相对落后。就是这座山清水秀的美丽小城, 近几年来因屡发非法集资案件而名声大噪。丽水地处瓯江水系, 蕴藏着丰富的水力资源, 直接促生了大规模的“小水电产业”, 大大小小的水电站星罗棋布。小水电利润丰厚, 但投资金额也不低, 单靠一家一户难以支撑其资金需求, 因而高息借款成为融资的主要手段。
此后, 随着房地产业在丽水崭露头角, 民间集资这一模式更加狂热地得以复制, 从最初的亲戚带朋友, 逐渐演变成全民集资浪潮, 各种围绕着集资的骗局也伴随出现, 演绎了一出出人间悲喜剧。集资者破产关门, 身陷囹圄, 参与者血本无归, 甚至家破人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并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等人明知自己没有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格而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理应受到法律严惩。同时, 国务院1998 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明确规定: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 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非法集资并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应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游戏规则, 谁也不能例外。
(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