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的突出问题,推进我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房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中心城区市、区、乡(镇、办)、村(社区)四级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房“三禁止”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本人及配偶、子女违法用地、违法建房或以入股等形式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房。
二、禁止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参与或帮助他人违法用地、违法建房。
三、禁止私自倒卖土地、购买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中心城区市、区、乡(镇、办)、村(社区)各部门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要对照“三禁止”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报《周口市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房清查登记表》交所在单位。市领导的《清查登记表》按所在单位,分别交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村(社区)党员、干部的《清查登记表》由乡(镇、办)负责收集;各级各部门将清理情况如实填写《周口市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房清查汇总表》逐级上报;中心城区各区、市直各部门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清查汇总表》报“两违”治理办公室。
有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务必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违法用地退回、违法建房自行拆除,逾期未退回、未拆除的或本通知下发后仍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周口市中心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房治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的行为。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如发现有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的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疏于管理监督、导致屡屡发生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的地方和单位,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如实填报有关情况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及时公布举报投诉方式,认真受理举报投诉,鼓励群众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进行举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房及其背后的腐败问题。
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