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邹守宏 刘国君)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徐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因村里化工厂排水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矛盾,遂产生报复念头。后高某某找到被告人徐某某,二人商议准备对张某某实施报复。高某某出资5000元,由徐某某出面口头委托他人购买“冰毒”12.7克。同年10月的一天晚上,高某某将张某某的行踪告诉徐某某,徐某某用事先偷配的张某某车上的钥匙打开车后备箱,将毒品放进去。2013年10月30日下午,高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市区地中海洗浴中心打牌,高某某向徐某某告知张某某的行踪,徐某某用事先购买的新手机号码拨打110报警,举报张某某轿车内有毒品。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