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周政〔2013〕52号文件精神,体现公平税负,提升政府公信力,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在周口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办理房屋契税的纳税人,因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滞后于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导致缴纳契税滞纳金的,或因申报计税价格偏低,征收机关依法根据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而增加契税的,请于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到周口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院内(川汇区七一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申报办理上述涉税事项相关返还手续。请广大契税纳税人相互转告,及时办理,逾期不候。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394—8125389
附申报资料:
1.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银行卡开户行、卡号。
周口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