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第(2012)项法执字第011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07)项民初字9044—1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将明鑫位于市区湖滨路东莲花大道路南,莲花别墅小区门口的门面房,房产证号为0001432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已公告作废,故将基于00014325号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项房他证(2014)字第00002779号房屋他项权证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项城市房地产管理处
201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