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社会民生
 
 
 
2014年12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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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新调整
缴费标准、报销比例提高

  本报讯(记者 马月红 实习生 杨益维 陈朝阳)记者了解到,今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了新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均有所提高。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的个人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的个人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18周岁以上及非学生的城镇居民的个人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个人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

  筹资标准提高后,各类人员的报销比例也有所变化,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在下述医疗机构就医后,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有所提高,其中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从100元提高到200元,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从300元提高到500元,报销比例从65%提高到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从500元提高到900元,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70%。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从600元提高到1200元,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5%。

  记者还了解到,我市对参保的计划内孕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的定额标准从500元提高到600元,剖腹产报销的定额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12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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