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邹守宏 王婉婉 董士杰)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门市部POS机为他人非法套取现金案,店主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杜某在市区经营副食批零门市部,2012年11月,为方便顾客,增加业务量,他申请布放了POS机一部。之后不久,有个叫阿淼的温州人到杜某门市部与其商量,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用杜某的POS机刷卡套取现金,给杜某10%的提成。杜某欣然同意。阿淼每次刷卡后,杜某扣除提成后,将阿淼刷卡的金额先转到其姐的银行卡上将现金取出,然后转到阿淼提供的户名为陈某的银行卡账户上。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阿淼用此POS机使用信用卡套取现金61.43万元,杜某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造成金融机构逾期未还资金58.38万元,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