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社会民生
 
 
 
2014年12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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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城乡参保户籍限制
务工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报讯(记者  马月红)12月3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工作,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有序推进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我市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特出台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让以前受身份和户籍限制参加不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参加保险。

  “打破门槛限制,满足进城务工农民‘市民化’需求。”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个户籍规定,必须要有城镇户口,即是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这样,农村务工人员参保就受到了限定。今年出台的通知规定,只要你是在城市从事灵活就业和自由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是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者,都可以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事灵活就业和自由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进城务工人员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进城务工人员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城务工人员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进城务工人员如果同时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市人社局有关人员说,关于待遇的计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养老金。进城务工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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