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你方与我公司2007年9月7日签订的《加油站定向收购合同》(位于周口市淮阳县城西环路与周淮路交汇处)第三章条款约定,你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0日内完成加油站建设、资产实物、证照的交付,但该加油站合同自签订至今,你方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事项,根据合同第六章条款约定,我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现我公司行使解除合同权利,解除该加油站合同。本解除合同通知书从登报之日起生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