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窦娜 通讯员 吕慧)记者昨日从市妇联权益部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月1日起,在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时,7种严重情形发生后,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其中,妇联组织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
据介绍,《意见》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列举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7种严重情形,包括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前6项都是非常具体的,最后1项是兜底条款,如果严重程度相当前6项规定也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中还明确了四类人员和单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同时,《意见》中还特别提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尽量减少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数量,尽可能地维护亲情,促使未成年人回归家庭。”该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