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邹守云 唐玉吉)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宅基证发放混乱引起的纠纷事件,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行拆除遗留在原告苑某宅基地上的3间房屋。
2002年,南郊乡某村村委会根据当时乡里的要求对宅基地统一规划,苑某与王某分别分配了新的宅基地,苑某新分配的宅基地一部分是王某原有宅基地,当时有王某的3间房屋,后来两家在各自新分配的宅基地上建房。十余年来,王某一直未将遗留的房屋拆除,两家争执不断,村干部多次调解均未成功。
无奈,苑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川汇区法院。法官经过认真调查、多方了解得知,当时该村发证混乱,宅基证均由村干部填写颁发,且格式不规范,苑某取得的宅基证没有发证机关盖章和宅基地规划示意图,甚至有的村民没有领证(王某即属未领证者),这些是引起两家纠纷且很难调处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村委会分配给原告苑某的宅基地尽管在形式要件上存在不妥之处,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使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王某长期占用原告的宅基地是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