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张辉 王婉婉)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判决程某某的三个子女应各给付程某某的生活费每月210元,及承担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程某某与王某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均已成年。王某某系周口市石油公司的职工,于2011年7月29日去世,其所在单位每月向其老伴程某某发放抚恤金300元。现在,程某某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仅靠微薄的抚恤金满足不了其用药治病和生活需求。子女因房产分割不均和赡养问题产生矛盾,协商不成,致使三个子女均不赡养母亲。程某某遂将三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三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以后医疗费用平均分摊。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程某某现已年老多病,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程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