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吕帛霏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批复》(周政土【2015】23号)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已书面通知当事人吕帛霏在规定期限内到周口市国土资源局交回原土地权利证书。该当事人迄今逾期未将原土地权利证书交回。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吕帛霏逾期未交回的原周口市国用(2014)38号、周口市国用(2014)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公告废止。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