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民政府127号令)、《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周政〔2010〕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2014年度各用人单位的残疾人职工进行认定,核定残疾职工人数和比例,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外地驻周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纳入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5年5月11日~2015年7月10日。逾期不办理年审手续或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证明的用人单位,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三、年审地点
市直用人单位到周口市东新区(平安路与腾飞路东200米路北),周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大厅,县(市、区)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
四、年审需要提供的资料(2~5条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审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1.用人单位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周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大厅领取)
2.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2014年6月份、12月份月会计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凭证账册内全部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
4.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2014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的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及残疾人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2、4项,已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5项,自2015年1月1日起工商登记注册未满三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五、用工年审规定
各用人单位应不低于2014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材料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参加审核,核实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六 、处理措施
1.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掌握的在职职工数或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确定在职职工总数并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2013、2014年度未达到安置比例又从未缴纳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3.对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从11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收取。
4.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外给予通报批评,对仍不执行的,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2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依据《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豫残联〔2009〕238号)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要将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进行专项检查”。
七、 其他事项
1.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征收大厅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并领取《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全省联网征收,因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用人单位)自负。
联 系 人:贺彭涛 刘树林
联系电话:0394—8369922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