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邹守宏 何景)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借贷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称,被告郑某先后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开始按月支付利息,后期停止支付。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本息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通过被告郑某的妹妹认识郑某后,分别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六次通过银行卡转款236600元至郑某的活期个人银行存款账户,郑某将款随即转到某投资公司指定的肖某等人的银行卡中。原告刘某另外的13400元无证据证明交给了郑某。2014年9月23日郑某以原告刘某名义与某投资公司和某包装公司签订了25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领取了收款收据。郑某称其中13400元是刘某直接汇转到投资公司指定账户的,刘某无证据可予否定。还款期限内,郑某支付给刘某一定数量的利息,间接来自于某投资公司。2014年12月商水县公安局对某投资公司及某包装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立案侦查,至今尚未侦查终结,但公安机关确认郑某系某投资公司客户经理。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所诉借款债务,缺乏明确的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仅凭银行交易记录不能确认债权债务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