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艳丽)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日前,市发改委通过书函的形式,提醒告诫全市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合法经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保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严禁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乱涨价,牟取暴利。
据了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自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市发改委在提醒告诫函中要求有关企业和单位要依法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触犯价格违法行为,并列举10条药品价格违法行为,要求各药品生产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立即按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通过市场巡查、重点检查并结合价格监测、媒体报道、“12358”价格投诉举报,发现线索及时查处,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对哄抬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予以坚决打击,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经营者价格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