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时事新闻
 
 
 
2015年6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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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对象和时间

  2014年12月31日前在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报刊出版单位。检查期限自2015年6月15日至6月30日止。

  二、检查内容 

  1.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审批登记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2.是否按广告法律法规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广告审查、广告档案、广告合同等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3.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情况; 4.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5. 2014年度因广告违法行为被查处及整改情况; 6.是否存在违反《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

  三、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1.《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原件; 2.《广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法人登记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副本复印件; 4.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准播证,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等)副本复印件; 5.2014年全年报刊、杂志合订本; 6.广告审查员证明原件; 7.广告经营资格自查报告。

  四、检查方法:

  1.单位自查:各广告经营单位按照《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自查,形成本单位广告经营资格自查报告;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县(市)工商局、分局初查:各县(市)工商局、分局对本辖区的广告经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局。

  3.市局审查:市局对各县(市)工商局、分局报送的材料逐一审查,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单位,签署通过检查意见,并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记;对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单位,自年检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管机关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对在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广告经营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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