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唐玉吉 魏然)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借款人李某某偿还给王某某2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担保人张某某、钱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去年5月21日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借款利息为每月8000元,违约责任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计收违约金,另加收约定利息的双倍利息。合同签订后,当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收到20万元借据一份。张某某、钱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约定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某向李某某、张某某、钱某某催要借款,三人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还。无奈,王某某一纸诉状将李某某告上川汇区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李某某是完全民事权利行为人,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李某某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王某某请求李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息金额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张某某、钱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签字,且对担保范围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作出了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故张某某、钱某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